6.规范学校接送车管理。教育、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的监管,于2006年年底前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及驾驶人管理制度,落实有关交通安全措施。
7.实行管理信息共享。于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同时,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同级交通运管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或调离岗位等处理;对一年内发生3次超员20%以上或两次超员50%以上的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暂停该班车营运,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一年内累计违章人次、车次均在该单位营运车驾驶人员总数及营运车辆总数20%以上的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业整改并取消当年新增运力资格。
(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1.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集中整治。交通、公安部门要共同开展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交通部门要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验收工作由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完成。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交通等相关部门。各地要每年列出事故隐患路段,向社会公布并挂牌整改,逐步完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2.加强新建、改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公路要按照公路设计和施工规范,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与公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对未经验收擅自通车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加大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工程设施和山区、库区高落差路段的隔离、防撞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明确道路交通工程和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渠道。
4.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公共停车场。
5.深入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国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查和整治,规范道路开口审批制度,对不合理的公路路口,坚决予以封闭;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予以清除,以保持路口的良好视线;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保证夜晚照明用电。
四、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