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公路的检查和管理,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严禁夜间客运班车通行。
4.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监控。农机监理机构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作用,协助维护农村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5.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制订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完善相关措施,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在2006年6月底前建立由公安、卫生部门及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并尽早实现120与119、110、122联动。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考试大纲的各项要求,于2006年6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予以严肃追究并处理。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交通、公安、农业部门对检测站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验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进行处理。
3.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营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行车日志制度,加快汽车行车记录设备的安装工作,并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加强监管。2006年底前要完成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或GPS系统安装工作。
4.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尤其是手扶变型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关,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5.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监控。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客车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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