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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发改委、建委、交通局、农业局、安监局、司法局、卫生局、监察局、质监局等部门制定的《杭州市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发改委、建委、交通局、农业局、安监局、
司法局、卫生局、监察局、质监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的总体要求,围绕安全畅通的总目标,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危及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车流迅猛增长,一些地方交通伤亡事故多发,交通拥堵现象时有发生,交通安全形势极为严峻。为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5〕5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5号)精神,结合“平安杭州”建设活动,现就我市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为切入点,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全面推进“平安杭州”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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