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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五)坚持惩防并举,注重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战略举措。各级监察机关要针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权力的特点,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发展民主,创新体制,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洁从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廉政规章制度。继续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深化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网上政务实时监督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行为,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提出防范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工作情况报告、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反腐治本抓源头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工作制度
  (一)健全完善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履行法定职责。凡属重大行政监察事项,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二)健全完善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署办公体制的要求,明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建立完善议事规则,及时研究落实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切实抓好违反政纪案件的处理、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纠正、源头治理工作及行政监察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监察事项。
  (三)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制度。根据政府的委托,监察机关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定期向本级政协通报监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健全完善下级监察机关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
  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和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下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定期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五)健全完善监察局长和监察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进一步落实监察局长参加或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完善监察人员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制度,了解和掌握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工作部署、开展情况,促进监察机关更好地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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