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政策
(一)职业介绍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者要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要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对就业困难对象要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证明;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进城务工农民的《吉林省求职登记表》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册复印件,未经鉴证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上月工资发放凭单;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职业介绍机构持上述材料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采取分项分次拨付办法,在核定的当月拨付50%,季度终了,按其实际就业人数据实结算资金。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对象180元/人,其它人员90元/人。
(三)职业培训
1.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3.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他们的特点和职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
4.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培训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所需资金要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5.各类院校、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和各类实训基地,均可申请承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培训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全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任务考核、质量评估、财务审计和公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服务和质量效果建立奖惩制度,完成任务好的可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的要进行批评、限期整改,资金相应调减;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