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定补助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的支持。
1.对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的补助。
2.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按省规定执行。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四、就业困难对象的援助政策
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人员、单亲家庭赡养两人以上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
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公益性就业岗位援助
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首先满足困难对象就业的需要,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1、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对象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合同到期可以续签,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以超过3年。
3、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的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1)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的企业(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对上季度为就业困难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就业困难对象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原企业出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的企业(单位)岗位补贴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的企业(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被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招用人员名册》、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单位)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被招用人员缴费凭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