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且呈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2.小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每人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经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一致,其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安置就业人数,按人均2-5万元贷款额度掌握,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县(市、区)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贷款额度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市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放贷款。

  4.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提倡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开办创业项目,在筹办企业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予以50%的贷款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5.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6.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还款、贴息、展期办理程序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微利项目的认定,按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02号)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4050”(即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同)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的确定按照《关于贯彻〈吉林省组织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长劳社〔2005〕61号)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季度终了后,按以下程序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1.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本人签订的《灵活就业协议》、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原工作单位与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由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