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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在有关申领手续齐备的前提下,从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其中,社区、街道审核,张榜公示(公示3天)及上报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五)《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沿用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并编号。《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在全省范围内适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详细记录享受扶持政策的条款内容或有关收费项目、金额、起止时间、承办人等。因有关部门未及时标注出现重复享受政策等问题,由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它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再就业优惠证》丢失的,应在新闻媒体上刊播遗失声明后,到原办证机关补办,其享受扶持政策从原办证之日起,有效期3年。

  2.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进行年检,每年12月1日至第二年1月31日,由持证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其现实就业状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核实后,统一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统一年检;异地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到使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限,按规定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相一致。

  3.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规定》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一)减免税扶持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下同),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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