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扶持力度,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长府发〔2006〕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
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规定》中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它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就业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调配证)手续、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规定》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凭有关证件、证明,可享受《规定》中的相应扶持政策。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核实其就业现状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持《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核实其就业现状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由劳动保障部门原始批号和批准日期的招工录用(调配证)手续、登记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核实其就业现状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春市低保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核实其就业现状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