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日)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规范锁具维修业的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锁具维修业的法人和个人。
第三条 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工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锁具维修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长春市公共安全技术协会是锁具维修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对锁具维修人员进行法律、职业道德、行业管理、锁具维修知识等专业培训。
第四条 锁具维修业包括:开锁、修锁、换锁、钥匙配制等。
第五条 从事锁具维修业的个人和法人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
2、没有抢劫、盗窃、抢夺等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主行业是锁具维修业务;
5、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锁具维修人员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规定,严禁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服务;
2、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热情服务;
3、认真做好锁具维修登记记录,以备公安机关审查;
4、对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员提出的锁具维修要求的,要坚决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