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上划,纳入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全市实行统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由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运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衍生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础标准,个人、村集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还可自愿选择高档次缴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选择参保档次,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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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高配标准 │
│ 与个人、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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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元)│性别│缴费总额(元)│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政府补贴(元)│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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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 男 │ 54000 │ 38520 │ 15480 │
│ ├──┼───────┼───────────┼───────┤
│ │ 女 │ 72000 │ 51360 │ 20640 │
├───────┼──┼───────┼───────────┼───────┤
│ 400 │ 男 │ 72000 │ 56520 │ 15480 │
│ ├──┼───────┼───────────┼───────┤
│ │ 女 │ 96000 │ 75360 │ 20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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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的标准,依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