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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办理新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等相关事宜。

  市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可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

  第八条 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身份,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履行公示后,报市农业部门核准,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九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月领基础标准为215元,全部从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实际领取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基金(政务补贴)
  男性实际月领养老金=---------------------------------------
                   180个月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基金(政务补贴)
  女性实际月领养老金=---------------------------------------
                    240个月


  第十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资金两部分组成,主要以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和市政府或所在地开发区按2:4:4比例筹资建立。

  个人帐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构成。其中,新征地农民男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7740元、女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032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20%;村集体须一次性给予新征地农民男性匹配缴费15480元、女性匹配缴费2064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以上两项缴费利息按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20%计息,一并纳入个人帐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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