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业用地设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设最高价。工业用地的净地出让最低价按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工业用地毛地出让最低价按照工业用地出让金均价的70%确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之外,工业用地的净地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净地出让最低价,工业用地的毛地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毛地出让最低价。
九、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研究决定。协议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必须以基准地价为主要依据,以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为主要方法;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必须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以竞价结果确定成交价。中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执行统一的土地出让价格或租金标准。
十、长春市中心团的土地级别图分为网格级别图和宗地级别图。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印制的各种用途的土地级别图是设定标准面积的网格级别图。各用途的宗地级别图是随着长春市地籍数据库动态更新的。宗地级别的确定以宗地级别图为准,每宗地的土地级别由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落实宗地后确定。
十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自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和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须按市场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二、划拨土地作为经营性用地和原出让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均须缴纳土地租金。
十三、更新后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1]16号)同时废止。所有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执行新的土地价格。
十四、各县(市)及双阳区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由各县(市)及双阳区自行制定,按省批复的意见,由各县(市)及双阳区公布实施。
附表:
1.长春市区基准地价表(略)
2.长春市区级(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