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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2006)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从事港口经营、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以及港口汽车滚装业务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港口经营人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结合装卸作业合同制定装卸作业方案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港口或船舶安全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经营人完善装卸作业方案、消除隐患。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作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按《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规定,向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疏港。

  第三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第六章 规费征收

  第三十一条 港口规费由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港口规费的种类、征收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港口规费的缴纳义务人,必须按时足额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港口规费。

  减、免港口规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征费标准或重复征费,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违规规费,并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港口规划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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