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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2006)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2006年3月31日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经营秩序,促进本省港口建设与水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省港口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及岸线管理

  第四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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