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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预防和处置由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政府开展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市、县、乡(镇)国土环境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乡镇国土所)在所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政府实施本辖区以及跨辖区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切实做好土地权属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防患于未然。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三)完善机制,快速反应。加强各级队伍建设,搞好协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四)安全处置,维护稳定。在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五)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六条 省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并监督各市县局开展预防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并直接处置跨市县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以及省政府要求或市、县政府请求协助处置的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
  市县局负责排查本市县范围内以及本市县与相邻市县之间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地权属纠纷,收集整理上报可能发生、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群体性事件信息,协助市县政府处置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省厅要求协助处置的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
  乡镇国土所负责排查本乡镇范围内以及本乡镇与相邻乡镇之间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地权属纠纷,及时掌握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认真做好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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