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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土环资籍字〔2006〕4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理能力,省厅经研究制定了《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是指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
  (二)聚众殴斗、毁坏公私财物;
  (三)聚众围堵、冲击、打砸抢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单位;
  (四)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五)聚众阻挠、妨碍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工程施工;
  (六)聚众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七)其他由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第四条 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一)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二)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三)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四)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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