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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环境资源局: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四年九月七日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02年9月12日以来实施《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挂牌招标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琼土环资矿字[2002]33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主要分为“招标拍卖挂牌”和“批准申请”两种。

  第三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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