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沪安委办〔2006〕9号)
市安委会各委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近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部门和地区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后,未认真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以致在处置和宣传报导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范围
安全生产伤亡及重大险肇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故),其中:
(一)伤亡事故
1.依据《
安全生产法》和《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以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向区(县)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市直接监察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报告)。必要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越级上报。
2.各区(县)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报告后,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一般死亡事故(含伤亡事故)最迟不超过12小时上报。
(二)重大险肇事故
1.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1小时:
由于化学和物理因素引起的火灾、爆炸或生产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当等因素,发生毒物或易燃品大量外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与中毒,但严重污染环境,对职工、居民的安全、健康有潜在威胁的事故。
2.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2小时:
(1)由于设备、机具的缺陷、失灵,操作人员疏忽等因素发生车、船翻沉,或缺乏安全技术措施发生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倒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居民以及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2)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简况、事故单位所属行业及主管部门、事故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抢救与处理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估计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事故信息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