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企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的迁移,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新开办企业标准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届满时予以换发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