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当同时提供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储存条件说明;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储存条件说明;变更经营范围的,按新开办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省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现场检查的,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二)需要现场检查的,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接到核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在《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许可事项后,应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