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建立宁波市服务业统计
调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统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4〕20号)精神,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衡量现代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宁波服务业发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发展服务业不仅要有规划和政策,也需要有一套规范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服务业统计调查搞清我市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健全经济运行统计监测体系。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原则:以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为依据,遵循“统一制度、在地实施、部门协作、集中处理”的原则,形成完整的服务业统计组织、监测、核算体系。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第三产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行业范围: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实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表式: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人员状况、营业规模、财务经营状况。考虑到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特点,设计了适合各类单位和个体户填报的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报表、抽样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