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汛期,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到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及时排查隐患,指导各地开展防灾工作,督促各地落实防灾措施。
(七)坚持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
在汛期,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坚持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得到灾情信息,要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防灾救灾工作,同时按灾情速报制度要求及时上报灾情。
(八)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加强抢险救灾
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应急调查,必要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各项抢险救灾措施。
(九)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移民工作
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组织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治理,消除隐患。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35号)要求,有关县(市)、区要有计划地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移民搬迁工作。
(十)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严格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要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监管,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运行安全提供保障。
(十一)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采矿权人的监督,组织力量制定防灾方案,落实整治措施。
(十二)进一步加强沿海平原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要充分认识地面沉降危害的长期性、严重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沿海平原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依法监管地下水的开采,做到基本禁采宁波市区地下水,积极落实地下水人工回灌,开展因工程建设造成地面沉降的监控工作。地质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对地面沉降的监测,定期报告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控采情况。宁奉平原的地面沉降速率应控制在每年10毫米以内,其它平原区力争不发生地面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