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6]11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经综合考虑本市2006年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2005年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等情况,现就200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为9%。凡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考平均指导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为3%。从业人员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的企业,可参考指导线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但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