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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6〕157号)


各设区市、县(区、市)卫生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直管各医疗机构,驻陕解放军及武警各医疗机构:

  国务院决定2006年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深入开展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在内的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延期到2006年底。为认真贯彻落实七部委《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和《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入搞好我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40号)精神,现就全省2006年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2006年专项行动仍然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和《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5项工作重点开展工作:一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二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四是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五是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市、县(区、市),各直属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务院2006年全国整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整规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一切畏难、松懈、麻痹情绪,保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证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促进本地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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