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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

  4.认真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欠缴的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问题,纳入企业改革方案统筹解决。对企业的有效债权,要组织人员进行催收。对企业的涉诉纠纷,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

  5.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各地要按照“十一五”规划,抓紧推进商贸流通产业的发展工作。对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并指导筛选、申报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发展项目,争取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商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的支持,促进新组建企业正常经营、良性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国有商贸流通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可用土地出让金弥补,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办理;土地出让金仍不够支付改制成本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多渠道筹集资金弥补;支付改革成本后,土地出让金有剩余,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支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对已抵押的超值、增值资产,经协商可采取即解即押、过渡担保等办法,待开发增值后再偿还债务;对因打折偿还国有商业企业历史遗留金融债务而形成的新的贷款,由市级商业结构调整资金按贷款金额给予1-2年的贴息支持。

  (三)三峡库区淹没搬迁的国有商业企业按政策搬迁安置,破产关闭企业的移民补偿金可以优先安置企业职工。

  (四)对职工安置后,将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的公房出售款,扣除20%的公共维修基金和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其余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对企业已将部分公房出售款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的,按公房出售额的20%补缴公共维修基金,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申办职工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五)企业承租的经营性直管公房,可在企业改制后,由企业继续与房屋管理部门建立租赁关系;也可在企业改制后,按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确认的价格将公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使用企业。

  (六)亏损困难商贸流通企业实施分立重组改制后,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弥补。

  (七)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改制,可适用《关于用再就业政策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渝再就办〔2004〕21号)的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同级再就业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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