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商贸
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
(渝府发〔2006〕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完成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任务,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进一步推动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推动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
近年来,各区县(自治县、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推进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到2005年底,全市1007户国有商贸流通企业,已完成改革863户,占86%。到去年底,全市还有144户企业尚未完成改革任务,债务没有得到有效化解,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集访群访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当地商贸流通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实现全市商贸流通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需要。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充分认识推动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快推进改革工作,以改革求稳定、促发展。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
(一)工作目标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144户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任务,多数企业的改革应在今年底完成。通过改革,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实现既快又好地发展。
(二)工作重点
1.分类处置企业。根据企业资产评估的结果,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破产关闭;对资不抵债或资债相当且尚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企业,可将有效益、有市场的优势经营业务和有效资产剥离出来,同时承担相应债务,重新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可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职工。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平稳推进改革。改制和依法破产的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具体办法予以妥善安置。要注意与以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的政策相衔接,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3.千方百计化解企业历史债务。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商贸流通企业债务的化解工作,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主导,市商委及有关市级部门积极协调。要加强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社会债权人的协商,采取打折、司法拍卖等多种措施化解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