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服务作业项目,由重点区域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发布。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
(二)招标项目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报价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书的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服务作业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和规模;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投标资格审查形式及审查内容;
(五)投标资格预审结果公布的时间、地点;
(六)报名时间以及报名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投标保证金缴纳说明;
(八)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招标公告应当在报刊、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设置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