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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21.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严格把关,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保障金的催缴工作。对不按时缴纳或及时补缴保障金的承建双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建设行为进行限制。

  2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在施工现场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地址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用工合同管理,改进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逐步建立“月支付,季结清”支付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均应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筑企业用工行为信用标准,把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2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并保证办案质量;加强劳动争议的协调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有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诉讼难的问题。

  24.公安部门应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大力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25.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六)增强企业和农民工法律意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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