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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17.认真贯彻《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完善不良名单制度。把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重要的信用考核指标,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被列为信用不良名单的施工或劳务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我市的投标资格、清除我市建筑市场等不同的处罚措施。同时对相关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18.对于列入不良名单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银行、国土、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为其办理新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提供贷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取消其参与土地竞标、竞买的资格,贷款银行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和项目开发公司,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要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19.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企业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

  (五)加强协调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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