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认真贯彻《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完善不良名单制度。把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重要的信用考核指标,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被列为信用不良名单的施工或劳务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我市的投标资格、清除我市建筑市场等不同的处罚措施。同时对相关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18.对于列入不良名单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银行、国土、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为其办理新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提供贷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取消其参与土地竞标、竞买的资格,贷款银行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和项目开发公司,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要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19.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企业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
(五)加强协调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以及《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