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留金。
(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问题
13.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拖欠工程款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立案,尽快审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优先予以审理执行,限时审结,执行到位的案款,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对不积极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强制冻结债务人账户,用于偿还债务,并优先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对当地人民法院执行有难度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对有能力执行而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复杂、紧急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由人民法院院长督办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挂牌督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
14.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单位与被拖欠人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15.充分发挥仲裁、公证、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工程款等经济纠纷提供相关服务和条件。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及所属建设系统仲裁调解中心,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把关,积极预防并及时受理和仲裁各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16.根据
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培育担保主体。大力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根据《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研究制订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稳妥有序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