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严禁以拖欠工程款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防范因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和《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4.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的支付审核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计划、预算指标,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5.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制。
(二)强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6.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要求,项目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有担保资格的单位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对未提交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7.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承建双方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