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3.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严禁以拖欠工程款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防范因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4.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的支付审核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计划、预算指标,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5.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制。

  (二)强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6.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要求,项目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有担保资格的单位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对未提交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7.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承建双方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