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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巩固我市建设领域清欠成果,实现清欠工作重心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和落实预防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诚信重庆、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着力加强制度和法规建设,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切实纠正建设领域拖欠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范投资行为

  1.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程序,对重大项目试行听证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

  2.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时要一并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确保项目按审批的规模、标准、内容建设,并加强项目稽察。需要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资金配套的项目,地方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平衡,按时到位。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不予为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暂停当地其他项目的审批;属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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