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必须准备的有关依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应当在利害关系人聚居地或《贵州日报》和省厅民政网站上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相对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十五条 举行立法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三、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厅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向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人员近亲属;
(三)与行政许可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须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并于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送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承办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2日,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有关证据以及处理意见或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等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