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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民政厅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必须准备的有关依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应当在利害关系人聚居地或《贵州日报》和省厅民政网站上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相对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十五条 举行立法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三、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厅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向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人员近亲属;

  (三)与行政许可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须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并于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送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承办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2日,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有关证据以及处理意见或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等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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