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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民政厅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民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机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承办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十八、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本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提高立法和决策质量,规范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实施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立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

  第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本厅负责人从厅机关公务员中指定。实施行政许可责任人员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与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立法听证的草案起草人和听证会代表。

二、告知与公告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行政许可审查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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