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十一、各处(室、局)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定岗、定责、定人,及时纠正承办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对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诫免谈话、责令检讨或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离岗学习、暂停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十三、各处(室、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上级或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不按要求填写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不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四、各处(室、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五、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和标准收费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