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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民政厅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 被许可人在我厅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而该行政许可事项是由我厅审批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被许可人在我厅管辖区域内违法从事属民政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而该行政许可决定不是由我厅作出的,由我厅依法进行处理,我厅在处理后10日内将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结果等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

  八、 对违反行政许可,情节轻微的,要说服教育,更正错误行为,消除负面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许可法69条,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70条办理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可会同公安、国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罚款、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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