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民政厅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省老龄办各处,直属直管单位:
《贵州省民政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民政厅听证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贵州省民政厅实施行政许可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总 则
一、为规范我厅实施行政许可,保障我厅各部门有效地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和机关内部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处(室、局)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应该健全相应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并以民政厅名义开展监督检查。
三、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监督检查
四、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五、 各处(室、局)依法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可采用以下形式:
1、对被许可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2、对被许可人定期或不定期上门走访,通过实地察看、组织座谈等形式实施检查。
3、通过公告、热线电话、网站等受理举报实施监督。
六、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指导被许可人建立自查制度,并监督被许可人依照制度进行自查,督促被许可人将重要工作自查情况报批准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