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理方式和程序。各有关部门先依照若干规定进行自我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组织专门清理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对各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对于市政府第134号令公布结果之外增加实施的项目或取消第134号令公布的项目的,报市政府审定;对于清理结果已经在市政府第134号令上公布的,由市法制办审定。
(三)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行为。
1.拟定实施办法。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确定后,各有关部门依据若干规定对其实施的每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拟定实施办法。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审批和登记内容;设定审批和登记的依据;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审批和登记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审批和登记程序;审批和登记时限;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收费;年审。
2.审定实施办法。各部门拟就实施办法后,报市法制办审定。
3.公布实施办法。审定后的实施办法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在市政府公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sz.gov.cn)和各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公布时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同时在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机关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公开。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公布的实施办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4.纳入电子监察系统予以监察。市监察局已建立我市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电子监察系统,市监察局应根据审定公布的实施办法将各有关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活动纳入电子监察系统予以监察。
三、时间安排
(一)自若干规定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各部门提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办审查;
(二)2006年下半年,市法制办完成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清理审查;
(三)2007年上半年,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拟定、审查和公布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谭国箱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应力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法制办、监察局、编办、改革办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