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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机动车在深圳市注册登记;
  (二)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三)16座以上机动车加装上下车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机动车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或者其他类型的汽车安全带;
  (五)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在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不超过6分,且未发生过负次要责任以上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六)学校、幼儿园租用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
  第八条 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或者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经发证机关检验合格后,领取《校车许可证》。
  第十条 《校车许可证》应当载明牌证号码、机动车类型、核载人数、车属单位、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名称、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校车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机动车检验合格的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1年。
  《校车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校车许可证》,取消校车图案和标识。
  第十四条 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使用校车图案和校车标识。

第三章 校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校车所有人应当执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校车应当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六条 校车所有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并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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