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9座以上的机动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运载学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车实行许可证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使用具有《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核发《校车许可证》。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校车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章 校车许可管理
第六条 专用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非专用校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
校车图案和标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校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