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十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大对专利、版权、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建立24小时接受举报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三十七)发挥好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示范导向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维权、支持行业协会协助维权、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等。
(三十八)大力促进各区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区知识产权局开展工作,促进和支持各区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自律维权活动。指导各区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区级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事项。
关于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强外事服务的配套政策
(市外(侨)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我市《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通过我驻外使领馆,为我市在境外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二、切实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在深圳投资创业的外资、侨资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救助指导意见和保障服务。
三、完善我市涉外案(事)件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外国驻华使领馆,认真受理和妥善处置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人员涉外案(事)件。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整体部署,积极协调外国驻华机构参加我市重要国际会议、论坛、考察、座谈等活动,为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与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话和交流提供工作平台。及时向各国驻华使领馆传达我市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动态,加强双向沟通与合作。
五、充分调动外事资源,协助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与国外的交流合作,为我市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六、依照粤府办〔2005〕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人员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审批。对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多次赴港澳长证数量。
七、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签证、签注服务。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在赴港澳任务批准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对其因公出国人员提供优先办理护照签证服务。
八、为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有业务往来的外国专家、外商、侨商申办入境签证提供便利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为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有频繁业务往来的相关外籍人士审发半年多次或一年多次入境签证通知。
九、为加强深港科技园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便捷的后勤服务,开通两地直通巴士,方便双方园区的科技人员、企业家的交流往来与合作。
十、积极为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与部门的涉外礼宾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促进企业涉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发展。
关于建设国际一流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配套政策
(市高新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进一步推进深圳虚拟大学园的国际化
(一)认真研究国外大学科技园先进经验,找出差距,探索深圳虚拟大学园国际化模式,促进深圳虚拟大学园现有成员院校与国外大学的合作,引进国外知名大学进驻深圳虚拟大学园。
(二)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服务机制,培养一批国际化服务人才,造就一支适应国际化发展的服务队伍。
二、提升高新区孵化器服务水平
(三)不断提高虚拟大学园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生物孵化器、集成电路设计中心等现有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创业者培训、融资、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水平。
(四)加快深圳虚拟大学园重点实验室平台大楼建设,为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研发中心提供发展空间。积极引进各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鼓励其在深圳设立研发机构。
(五)加快深圳虚拟大学园院校产业化综合大楼建设,吸引国内外高校的科技资源,为高校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化搭建良好平台,形成高校科技成果的集聚效应。
三、推动国际科技商务平台的全面建设
(六)在留学生创业大厦安排现已入驻机构并对没有入驻的国家和地区进行重点突破,引进新机构,促进深圳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利用国际科技商务平台开展区域合作,与国内符合平台宗旨和条件的海外机构加强联系,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加快推进深圳软件出口基地的建设
(八)加快软件园二期和软件大厦建设,支持深圳软件园各分园的建设和发展。
(九)积极探讨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新思路,争取更多非盈利公共技术平台落户软件园。
(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院校培养、专业机构培训等形式,特别是利用中印软件外包高级人才计划的实施,加快我市软件外包国际化专业人才的培养,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准备人才。
五、探索深港创新圈框架下的香港深圳创新合作新模式
(十一)探索深港创新圈科技合作新模式,加强与香港院校、科技园、数码港等机构的合作,提升跨区域合作的创新服务能力,促进科技、人才与产业化方面的技术支持、资源共享和市场开拓,发挥深圳作为香港与内地合作桥梁的作用。
(十二)建立香港科技园、深圳高新区的紧密合作关系,成立联合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香港科技园在集成电路设计、材料测试、光电子、无线通讯和生物医药领域等设备资源的优势,推动深圳和香港的企业和项目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十三)建立互动信息平台。透过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设立,加强双方在资讯上的交流,扩展双方的技术资源与服务的辐射。
六、政府资源优先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十四)加快高新区条例的修订,提升高新区的建设服务水平,营造园区最佳综合营商成本环境,不断提高园区的综合竞争力,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的低成本进入,确保政府优惠的土地厂房资源动态、高效、可持续配置。
(十五)大力吸引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自主创新型企业入园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高新区土地厂房资源配置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做好大企业直通车服务,为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非盈利性标准厂房。
七、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十六)加快产业带立法,为产业带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产业带落实自主创新战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带各项建设。
(十七)进一步规范产业带企业(项目)入区管理,实行项目用地前评估后评价制度,对不按要求建设或不履行承诺的项目,严格依法收回土地,以提高产业带土地利用率。
(十八)根据产业带规划与产业布局,在产业带条件成熟的片区投资建设通用标准厂房,由产业带办以非盈利原则定向提供给自主创新型企业使用。
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战略的服务措施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税务机关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实施配套服务的对象,是指被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确认为自主创新型的企业或单位。
二、各区(分)局成立自主创新型企业服务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的自主创新型企业服务工作。同时,指定联络员负责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其提供相关业务的咨询、指导、协调等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
三、简化自主创新型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
(一)新办自主创新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务机关的“一站式”服务,当场办理完毕。
(二)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核准或审批的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并严格按照办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
四、简化政策性优惠的审批程序,除国家规定的必须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业务事项外,其他各项审批事项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等政策性优惠的审批权限均下放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和审批。
五、开通自主创新型企业涉税服务“绿色通道”
(一)开通纳税申报“绿色通道”。各办税大厅设置专门申报窗口,自主创新型企业到指定窗口办理申报、认证、抄税等涉税事项,能在窗口办完的事情做到即到即办。
(二)凡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六、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办税预约服务。自主创新型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中遇到疑难问题而需要税务机关提供咨询、辅导的,可与税务联络员电话预约。税务机关可提供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涉税事项在内的预约服务。
七、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开通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国税机关还开通全市通和涉税短信(储蓄扣税提醒、催报、催缴、业务办结通知、发票查询等)等电子涉税服务措施。
八、优化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普通发票供应服务,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发票供售面额和数量不设限制,按需供售。并简化自主创新型企业发票验旧供新流程,企业可到指定窗口或直接前往值班科长窗口办理发票验旧供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