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三)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活动。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研制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实施技术标准及实质性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进一步修改完善《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政府对标准化的引导作用,加大资助力度,增强资助效果。
  (四)完善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中介服务、社会参与”的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标准化法规体系,加大标准化战略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二、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在标准研制和实施中的主体作用,为实施标准化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引导、扶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抢占产业制高点,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迅速占领市场。鼓励支柱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链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
  (六)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支持出口生产企业取得FCC、UL(美国)、CE(欧盟)、TUV(德国)、VCCI(日本)等国外产品认证,提升企业应对国外贸易技术性措施的能力。
  (七)加强对国外先进管理标准研究与推广。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准入等有效措施,推进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HACCP等先进管理标准在全市各行业企业的实施。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六西格玛等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提升企业管理和经营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以管理创新推动技术创新。
  (八)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在循环经济发展相关领域,提高管理和技术标准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高新技术领域,推进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紧密结合,加强具有前沿研究特征、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产业的高新技术领域标准的研制,增强在国际、国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在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标准的更新和提高,推进技术改造,引导产业升级换代。在物流、金融、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推进标准的实施力度。在公共安全、食品、行政服务、电子政务及电子商务等领域加快制定一批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
  (九)创建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通过在高新园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引导园区内企业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的工作机制,解决高新技术产业飞速发展与标准相对滞后的问题。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工作机制,培育一批试点示范企业,推动企业标准联盟的形成。引导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技术标准,在我市重点发展通信、数字视听、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化合物半导体等六大战略创新产业领域研制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十)加强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每年一度的深圳高新技术标准化论坛的层次和水平,将其办成高新技术标准化领域国际水平、国内知名品牌的论坛,成为全市高新企业参与国际交流的重要平台。支持企业和行业承办国际和区域标准化组织的高层次标准化活动。加快推进全市各行业重点实验室国际互认,逐步推进深圳企业产品在本地实现“一个标准、一次检测、全球通行”。
  三、建立健全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为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技术保障
  (十一)建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为依托,加大投资力度,建设国家级的标准信息馆,成为全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实体。以该院现有标准馆藏资源和服务能力为基础,加大标准资源采购、更新和电子化力度,完善服务场地和设施,建立集标准采集、加工、研究、服务及国际交流于一体的国内一流的标准信息馆,并在各区建立电子阅览中心。同时配套建立功能完善的标准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及以国外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为主要内容的产品市场准入服务平台,为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提供快捷有效的标准技术支撑。
  (十二)建立公共检测平台。建立覆盖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深圳市检测中心,发挥公共检测平台的作用,推进标准符合性评定。合理规划,加快筹建国家数字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加速扩建电子产品环保与节能、军用电子产品可靠性、生物医药、医疗设备、新材料、精细化工及环境与物理综合性能等一批重点检测实验室,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为全市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的检验、测试、校准和量值溯源服务。并以该检测中心为主体,全市其他各类检测机构为补充,建立全市检测信息服务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实现检测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共享,为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提供强大的检测服务。
  (十三)完善区域标准化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标准研究、咨询、服务、检测、认证及国外贸易技术性措施预警服务等一批中介服务机构,推动标准化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经营,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行为,推进认证产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共同遵循的协会标准。积极引进国际和区域标准化组织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及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
  (十四)实施标准化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标准化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国内一流的标准和贸易技术性措施研究专业化服务队伍,在企业研发人员中培育一大批标准化工程师,提高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争取在我市高校中开设标准化课程,在研究机构中设立硕士点。培养一批既掌握标准化专业知识、又熟悉专业技术、精通外语、了解国际规则的标准化高端人才,推荐到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

关于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市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大力扶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
  (一)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资本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无特殊要求的,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即可成立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自主创新型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6000万元以上;科技型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以上,即可设立企业集团。
  (二)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经房屋所有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在小区居民住宅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
  (三)支持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允许作价出资入股。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出资可达注册资本的70%。
  (四)鼓励留学人员创办自主创新型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和本人护照,即可作为股东设立外商投资或内资自主创新型企业。
  (五)鼓励设立公共秘书服务公司。鼓励在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设立公共秘书服务公司,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孵化器完善、发展。
  (六)积极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并指导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的股权托管及股权流通工作,为担保公司及金融机构提供公司股权质押备案,主动做好自主创新型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进一步拓宽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
  (七)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在登记注册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各有关单位指定专办员,负责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受理、咨询、指导、联系、协调等全程跟踪服务。自主创新型企业申办各类业务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有特殊情况的,实行特事特办或即来即办。自主创新型企业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电话预约,预约后1个工作日派出专人上门办理。自主创新型企业年检免实质性审查,对分支机构较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上门集中年检。
  (八)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登记分类沟通指导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与企业进行网上对话等方式,以通信、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按行业分类开展沟通对话、业务指导及政策调研,及时了解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自主创新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侵害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优先组织力量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建立与自主创新型企业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产品的保护。
  (十)积极推动提高自主创新型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效率。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登记注册审批部门联络制度,及时交流和沟通有关前置审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协调解决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以信息化为手段,逐步实现各审批部门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型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商标培育和商标权保护,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型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型企业技术、品牌创新。
  (十二)制定并实施《深圳市商标发展纲要》。对我市商标宣传、驰著名商标培育、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公共服务进行科学规划,在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企业中扶持一批有潜力的新商标,巩固一批历史悠久的老商标,做大做强一批高知名度商标,积极指导、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提升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竞争力。
  (十三)加大自主创新型企业商标权保护力度。强化商标权保护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调,把自主创新型企业作为我市商标保护预警和服务系统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商标权保护水平,有效保护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