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五、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标方法
在政府采购评标方法中,在分值设定上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自主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六、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赋予附加分值
对涉及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项目增加适当的附加分值,分值设定上应将供应商拥有技术专业人员情况、在本地区设置研发中心情况、在本地区售后服务网点、专业维修人员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等一并列入评审或谈判的技术性因素。其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项,并设定5%的分值权重,增加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评分项,并设定5%的分值权重。
七、完善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的配套服务措施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主动为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提供投标培训,指导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科学编制投标文件,有效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中标率,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便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及时掌握市场需求。
八、鼓励国有企业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采购,可比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属于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九、对重大建设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应达一定比例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采用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向产业主管部门反馈,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情况,修改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目录,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推动我市自主创新企业技术进步。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整合资金,规范管理
(一)大类归并,分项核算。将市科技信息部门管理的科技研发资金、市贸工部门管理的技术进步资金和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知识产权部门管理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资金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及市财政部门管理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等科技资金,按功能整合归并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下设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资金、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7个分项,设子科目单独核算。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不变,职责不变。
(二)相对切块,统筹使用。每年年初,财政预算按7个分项安排资金额度,各分项根据实际使用,原则上不能突破。年末,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指标结余归并到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整体结转,下年度统筹安排。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指标若有结余,按现行办法收回用于平衡预算,不直接结转下年使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资金、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指标结余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实行企业(个人)申请、专家(中介)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要按照《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修订各分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进行具体管理。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在资金项目管理中所需管理性、业务性经费按规定通过部门预算申报安排,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不再开支其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
二、划分资金使用范围,减少交叉重复
(四)科技研发资金。按科技自主创新链的传递关系进一步划分为研究专项、技术开发专项、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专项、科技创新公共支撑平台与环境建设专项,并为国家、省同类性质资金提供配套。研究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发展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创新性“非共识”研究项目等。技术开发专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技术标准规范研制;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软件企业CMM认证等。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形成生产能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或获得风险投资等。科技创新公共支撑平台与环境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创新技术平台体系建设;培育创新服务机构;支持软科学研究等创新环境计划等。
(五)技术进步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成果的工业规模化;支持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产业集聚基地建设;中国名牌产品奖励等。
(六)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化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环境;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及担保体系建设,实行再担保代偿和担保代偿补助;实施产业紧缺人才培训、中小企业信息化专项服务计划等。
(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著作权登记等事项;知识产权应急预警平台建设;专利奖励及宣传培训等。
(八)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资金。主要用于为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提供配套;支持列入国家计划的产业化基地建设等。
(九)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产业关联度高的高新技术重大项目。
(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兑现市政府出台的部分优惠政策。
(十一)探索设立再担保资金。探索由政府出资,吸引担保机构和银行资金参与,按照市场化运作、政策支持、风险可控、产业倾斜等原则构建多种资金来源的再担保运作平台,向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通过运营机制设计和制度设计,建立银行贷款风险由企业、担保机构、银行、政府逐级分担的机制,增加信用贷款额度,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扩大担保规模,促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三、加强协调与监督,提高资金整体绩效
(十二)建立总体规划与协调机制。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编制创新公共支撑平台与环境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规划,编制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合理调配资金投向,形成协调一致的政府科技资金激励机制。
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筛选年度重点扶持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水平和需求,集中财力扶强、扶优、扶新,分梯次培育一批自主创新型企业群体,形成自主创新的企业梯队和良好的企业生态。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应主动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共同促进产业发展。
(十三)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绩效自评价与绩效检查评价两个层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绩效自评价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已完成项目或中期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并出具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际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结果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等内容。市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检查评价制度,在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绩效自评价基础上,通过抽查核实和重点项目评价等方式,采用综合因素分析、目标评价、公众评判等各种科学方法,对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检查评价。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行为和业务主管部门运用财政资金行为的监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统一性指标与专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一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四、改革资金管理体制,创新资金配置方式
(十四)权责结合,适当分工。市财政部门从资金日常分配管理中退出,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以及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资金日常管理、项目管理与项目绩效自评价等工作,实现资金管理“制度化”。
(十五)创新资金配置方式。探索业务主管部门从具体项目管理中退出的方式。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逐步推进具体计划和项目委托管理模式,根据资助计划的性质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公共专业服务机构或者非盈利机构进行管理,使政府管理部门逐步从科技资源配置的主体转变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定者、资源配置过程的监督者和绩效的评价者。
关于建立企业家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企业家服务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