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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五)鼓励深圳企业进入国防工业研发生产领域。鼓励企业获取国防工业研发相关资质、积极争取国家及军队科研生产项目,通过参与国防工业研发生产,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由科技研发资金及技术进步资金列出专项,对经由市军工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等进行支持,主要用于为企业获得资质认证、拓展市场、争取中央军工部门的专项投资和为军代表工作提供支持服务等。在产业发展规划上对国防工业实施倾斜,优先考虑安排用地,保证国防工业科研生产项目顺利实施。
  (六)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等各类外包业务。引导企业积极抓住当前国际新一轮的产业链重组及转移的机遇,承接跨国公司的ITO及BPO业务,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尖端技术及产业发展,最终实现外包企业到产品型企业的转换。鼓励建立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其他企业共同参与的外包机制,努力把深圳打造成为华南地区的ITO、BPO中心。
  三、积极引进境外技术及机构,促进我市企业技术升级
  (七)鼓励境外单位、个人来深设立研发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境外单位及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研发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鼓励外资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向国内企业的溢出和转移,并由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新建外资研发机构,根据其投资情况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建设资助。
  (八)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制定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工作。对企业重大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发生的技术改造投资,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适当资助。鼓励形成由企业、行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参与的协作机制,共同落实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工作。
  (九)鼓励境外科研机构参与科技研发。对外商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可根据规定申请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研发机构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华侨专家的人员,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十)引导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向自主研发领域投资。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各项经济及技术指标达到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研发机构,经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我市企业研发中心及其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加工贸易企业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核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四、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国外科技资源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积极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建设。积极响应国家在境外建立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计划,争取纳入该项政策扶持体系。如获得国家资金支持,我市将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规避贸易壁垒、减少摩擦、转移产能,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出去”。
  (十二)建立健全企业“走出去”金融财政扶持体系。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金融信贷扶持措施,逐步建立与银行的有关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走出去”提供融资便利。加强与进出口保险公司的合作,鼓励海外投资企业参保进出口保险公司海外投资险,防范各类投资风险。鼓励跨国经营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形成我市企业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畅顺渠道。
  (十三)积极利用国外技术资源。落实《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商技发〔2005〕139号),支持科技型企业获得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国际间技术合作,对在境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可以根据其投资额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建设资助。
  (十四)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拓展海外承包工程市场。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参与技术含量高、影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海外承包工程项目。
  五、进一步完善创新环境,提高产业竞争力
  (十五)大力实施优势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工程。落实市政府《关于改造提升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号),完善健全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机制,鼓励优势传统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的改造提升。制定传统产业重点扶持企业的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水电供应等资源配置方面向重点企业倾斜。鼓励传统产业的创新活动,制定传统产业中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受理并初审相关申请,在传统产业中积极培育一批具有技术创新示范作用的企业群。
  (十六)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自主出口品牌”称号的生产企业直接列入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单,享受直通车服务企业相关政策,在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上按市重点企业的标准给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驻市产业集聚基地。鼓励自主品牌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广交会摊位分配、企业出国参展及申请国外注册产品商标上优先支持名牌产品和自主品牌企业。支持企业积极争取获得商务部资助的项目。
  (十七)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扩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和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蓝色通道”等专项服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十八)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支持深交所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推动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和完善深交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功能,推进三板市场的发展;加快深圳公司债券市场建设,完善信用评级、信用担保、支付清算等市场基础设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鼓励、支持风险创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行风险创业投资,在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组织形式等方面实行倾斜优惠;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出台鼓励本地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深圳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快中小企业上市步伐,培育一大批富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

关于加快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
(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加快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一)按国际一流科技园区标准,加快深圳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深圳国家软件出口基地、精细化工园区的建设。积极做好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和申报国家立项的准备工作。
  (二)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及基地内建设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三)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四)加大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资金对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支持力度。
  (五)抓紧出台各类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专项配套政策。
  (六)抓紧制定基地入园标准及管理政策。
  二、加快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七)加大对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的支持。
  (八)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项目,可在项目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前予以支持。
  (九)鼓励我市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通过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和CEP认证、WHO等国际认证。
  (十)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企业进行GMP技术改造、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以及引进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十一)逐步建设实验动物、医疗器械样机试验、GMP生物医药中试等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创新及发展成本。
  (十二)为园区企业在新药研发、产品注册、厂房建设、GMP认证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十三)支持发展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各类中介服务,为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报关代理、商标注册、信息咨询、技术交易、培训等提供优质服务。
  以上项目相应由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市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为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加大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投资力度,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供资金保障,为企业、科研机构提供良好的公共技术服务。
  (十五)组织研究“十一五”期间需要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遵循综合性强、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针对我市科技基础设施薄弱环节,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加强投入。
  (十六)积极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研发平台,提高承接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能力。
  (十七)建设为高新技术应用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十八)建设各类专业科技孵化器、创业园以及产业基地,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孵化和产业化进程。加快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生物产业基地、软件出口基地、化合物半导体基地的建设。
  (十九)依托现有质量检测机构,合理整合资源,建设公共检测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检测服务。
  (二十)建设好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拓展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资金进入与退出渠道,使之成为服务华南的技术交易平台。
  (二十一)坚持多元化投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的生力军作用。
  (二十二)建立社会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纳入资源共享的渠道。凡向财政申请添置、引进设备的,都必须经过公共服务机构审核,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对财政投资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等,要在同一标准基础上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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