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广东港口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复函
(粤劳社培就〔2006〕10号)
广东港口职业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终止广东港口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请示》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56条、第
58条、第
60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33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广东港口职业培训学校从2006年5月20日起终止办学。请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妥善做好遗留问题。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广东港口职业培训学校印章于2006年5月20日前送交我厅培训就业处封存销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