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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失效]

  3、要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对毕业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岗位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县(市)区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其中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25%,见习单位承担50%。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七、社区平台政策。
  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建立社区平台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要落实社区就业工作经费,每个社区每年1万元,其中: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社区工作经费由市本级和区财政各承担50%。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形成统一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
  八、劳务派遣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05]27号)文件精神,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积极探索劳务派遣社会化、市场化路子,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加大劳务派遣工作力度,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从业人员统一由同级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派遣服务费减半。成立市劳务派遣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九、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如税费减免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失业调控政策、主辅分离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其他未明确的规定,一律按照国发[2005]36号和闽政[2006]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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