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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失效]

  四、就业援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详细掌握就业困难对象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再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为便于管理,统一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市本级和城区共同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范围。由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责为上述从业人员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工资以及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免收派遣服务费,经费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费部分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单位缴费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2006年底前,市本级和县(市)区应成立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同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能。其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与业绩挂钩,确保就业再就业、失业保险和就业培训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各级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要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奖励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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