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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榕政综〔200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财政投入政策。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2006年至2008年市本级财政三年预算安排及专项筹集再就业专项资金1亿元以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专项筹集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公益性岗位工资和补贴、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视实际需要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项贷款从事自主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延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自主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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