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1.对市政基础设施、教育、交通、水利、移民等政府项目的剩余拖欠,分别由建设、教育、交通、水利、移民等主管部门督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办法,协调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2.人民法院继续开展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的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对在2006年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重点清理,限时执结。
3.市清欠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清欠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期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及落实长效机制工作不力的,要分析原因,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并督促社会项目清欠工作加快进度,确保按期完成。
(四)严格执行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清欠办将继续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解决情况,作为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否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依据,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阶段清欠任务的完成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进展滞后、未完成清欠目标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完成情况实行扣分制,最多扣2分,对10月前不能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一律扣1分。从今年5月开始,按《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按月解决拖欠项目最低限额分解表》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没有完成本月应解决拖欠金额的扣0.2分;对已制订还款计划,未按期执行,造成重大集访事件的扣0.2分;对未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的扣0.5分,总分2分扣完为止。另对逾期未完成政府投资工程清偿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将继续对其实施清欠工作制裁措施。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清欠工作和建立落实长效机制的情况实行加分制,最多加2分。
三、建立和完善预防新欠制度体系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已出台的16项预防新欠的制度办法,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劳动等部门要重点做好对《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政策的落实工作。